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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顾客摔伤,需担侵权责任
作者:杨先枝  发布时间:2023-06-16 17:39:29 打印 字号: | |

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件。

3月16日,郎溪某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进行地面清扫时,泼洒大量肥皂水,造成地面湿滑。原告孙某在路过作业地面时,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确诊为左手掌骨折。孙某多次与该公司协商,要求赔偿,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郎溪某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经法院调解,被告同意赔付孙某1.1万元,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保障义务。(杨先枝)


 

责任编辑: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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