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郎 溪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霞、王翔:
本院受理原告张琴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1821民初127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至假后第一天)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主审法官:刘 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庭:行政审判庭
承办法官: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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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24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