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买方既损失购房款,又未实际成为房屋所有人。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原告左某起诉被告王某关于房产的物权确认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4月,左某与张某签订售房协议,购买张某拥有的某商住楼一层左数第一间门面,且房款给付完毕。协议签订后,左某对该门面未实际居住,也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张某邻居王某因货物堆放需要,遂与张某商议购买此商住楼一层左数第一间门面在内的四间房屋。2020年5月,张某与王某签订购房协议,并约定7月5日交付。交付约定期满后,王某实际占有四间房屋并对其进行装修、居住。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左某与张某签订售房协议后,未办理争议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也未实际占有房屋,因此左某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遂驳回左某的诉诉讼请求,现该案判决已生效。(杨先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