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陷入合同纠纷后在诉讼期间与妻子离婚,净身出户致使其名下无可供财产执行,债权人因此将二人告上法庭。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根据庭审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的陈述,判决撤销被告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
2019年7月,李某某因与程某产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郎溪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9年9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程某支付李某某工程款及利息。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判决维持原判。2019年10月,程某与前妻李某在郎溪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对共同财产房屋约定归女方所有。2020年1月,李某某向郎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程某此前净身出户致使名下无可供财产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12月,李某某以程某为逃避债务,将其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给其前妻李某所有,侵害其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由,就程某与前妻李某之间离婚财产分割向郎溪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结合本案事实情况,郎溪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放弃分割财产的方式实际上构成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导致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该种财产分配方式显然对李某某主张债权形成阻碍,严重侵害李某某权益,遂作出上述判决。截至目前,该案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杨先枝 戴叶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