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集中开庭审理了3起危险驾驶罪案件,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不等罚金。
被告人邢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郎溪县飞毛路附近时,发现有交警查车,便与坐在副驾驶的桑某某互换座位。执勤的郎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巡逻中队民警上前询问后,当场对邢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度检测,结果为95mg/100ml。,后带其至郎溪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邢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6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傅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郎溪县建平镇驶往广德市新杭镇,当其行驶至郎溪县203省道22公里处时,被执勤的郎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区中队民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度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随后带其至郎溪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傅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郎溪县建平镇准备驶往建平镇一浴室,在路上不慎将陶某某停放在非机动车车棚内的电动自行车撞倒,与其发生争吵并电话报警。郎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到达现场后,让袁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度检测。经鉴定,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0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法律红线不能碰!(杨玉琴)